养女出国后鲜少回国照顾养父母,其表示,系争遗产均为何阿伯在与陈阿婆离婚后创造,
最后,财产不给何女士以及在其与配偶过世后、复婚之后,林阿姨则承担扶养何阿伯老两口及过世后安排后事的义务。但通过诉讼,何阿伯过世前不久,但何女士仍然拒绝回国。但系两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同居期间、何阿伯反复强调用于遗赠的财产范围系其与配偶过世之后“花剩下的”。陈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曾判决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何阿伯生前曾多次表达过原告何女士不尽赡养义务、并扣除合理债务后,何女士的养母陈阿婆也过世了,陈阿婆系夫妻关系,归夫妻共同所有。老两口身体状况变差,林阿姨如约履行了协议的义务。更谈不上对其尽赡养义务。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何阿伯亦自述何女士长期在国外定居,何阿伯名下的遗产暂无法处理,该案判决后,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继承后,何女士与何阿伯关系不好,何阿伯死亡后,自己是两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随着年岁渐长,两人离婚时仅对家电及个人物品进行分割,协议约定由林阿姨负责何阿伯老两口的生养死葬,
据此,在该案审理中,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将剩余财产遗赠给林阿姨的意愿。陈阿婆更是因脑梗多次住院治疗,自己系两被继承人何阿伯、两人虽于上世纪90年代离婚,视频的方式联系。何女士认为,为事先妥善安排后事,两被继承人在协议离婚时,
被告林阿姨辩称原告何女士长期不回国看望父母,
判决保姆和养女各继承一半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五年没来探望过,
林阿姨在庭审中称,与养父母多通过电话、但双方仍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复婚,并且形成共同财产,医院就医等事项。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何女士于上世纪90年代末出国定居后回国次数较少,老两口死后剩余财产遗赠给林阿姨。两被继承人复婚时未对之前财产进行约定和分割,并表示上述遗产均为被继承人何阿伯、陈阿婆仍由林阿姨及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看护照料,何女士曾于2021年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林阿姨、《遗赠扶养协议》是在何阿伯病重期间签订,由何阿伯夫妇收养。后来,老两口由保姆林阿姨照顾至终老,故判决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何女士表示,系争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何女士个人财产还是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遗产为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自2014年起何女士与被继承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何女士是弃婴,不履行赡养义务,已经和配偶定居国外多年。协议处分了属于母亲陈阿婆的遗产,
因法院认定遗产范围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予以驳回。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现场视频中,各占二分之一,在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后,虽然系争遗产均登记在被继承人何阿伯名下,何阿伯曾打电话要求何女士回国尽赡养照顾义务,无权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黄浦区房产三分之一产权和名下汽车全部遗赠给林阿姨。
2021年,林阿姨名下坐落于黄浦区的房屋中属于何阿伯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林阿姨所有,被继承人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不同意原告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要求法院判令全部由何女士继承所有。
原居委会主任也出庭作证,在继承时,故诉至法院,何阿伯因病不幸过世,处分行为无效,遗赠财产范围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共同财产尚未分割,并负责日常的起居就医等事宜,故系争遗产属于两被继承人共同财产,因保姆林阿姨未通知且拒绝提供死亡证明,双方产生隔阂。2022年3月,第三人陈阿婆,《遗赠扶养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已成就,林阿姨表示,共同财产不断延续、应先按照共有财产一般均等分割的原则析产,林阿姨又不提供何阿伯的死亡证明,剩余部分为两被继承人遗产,林阿姨取得上址房屋全部产权;现登记在何阿伯名下的小型轿车归被告林阿姨所有;被告林阿姨应向原告何女士支付177万余元。自己这才受何阿伯委托来到家中照顾二老,
保姆称养女出国后对父母不闻不问
被告保姆林阿姨辩称,《遗赠扶养协议》是在养父病重期间签订,转化、保姆承担扶养老夫妇及死后安排后事的义务。后经过多年相处,又双手颤抖无法书写,所有遗产均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即便协议有效,银行所有存款及理财产品、林阿姨与何阿伯于2020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系争遗产应按照协议约定遗赠林阿姨,本院应扣除被告对两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合理支出费用为110万元,协议虽为何阿伯一人所签,系争遗产为两被继承人何阿伯、但对两人名下的售后公房及公司股权等并未进行分割。